NEWS 最新消息
法醫師法大翻修

2015/05/22

行政院會通過「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4-05-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表示,為因應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請法務部於二年內重新檢討法醫師制度」的附帶決議,該部召開修法小組會議,並以「專業、效能、正確、公信」為目標,依法醫師專業區分其得執行的業務,並鼓勵病理專科醫師投入法醫領域,同時為維持與醫界的合作交流、充裕法醫業務人力,因此擬具「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鼓勵病理專科醫師投入法醫領域,增訂其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法醫師考試及格資格。(修正條文第4條之1)
二、現行專科法醫師有病理、精神、臨床、牙科、毒物、生物等分科,惟除病理科尚符司法實務需要外,其餘各科之執業項目均涉各該專科醫學領域,相關醫學鑑定行之有年,實務上亦面臨專科法醫師進行專科訓練之難題,且衍生與醫事法規衝突之疑慮,爰修正專科法醫師為病理專科法醫師。(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7條)
三、定明醫師、檢驗員得執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屍體業務;復為解決專業不足之疑慮,定明刑事訴訟法所定執行解剖屍體及死因鑑定業務應由病理專科法醫師為之,相關條文並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49條)
四、增訂醫師、檢驗員檢驗屍體及醫師解剖屍體、鑑定死因,應遵循法醫師、病理專科法醫師製作報告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之1)
五、法醫師、病理專科法醫師於公部門任職或民間執業,其業務均分別為檢驗屍體、解剖屍體及死因鑑定,應無具公部門2 年年資、成績優良始得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12條)
六、配合第9 條之修正,法醫師及病理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即為檢驗、解剖屍體及死因鑑定,爰刪除現行有關法醫師執業項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七、增訂未具病理專科法醫師資格而執行其業務者之刑事責任,及依法執行之職務或業務涉及法醫業務者免於負擔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37條)
八、該法施行前具醫師資格並執行法醫業務者,得於該法施行後3 年內免經考試申請取得法醫師證書之規定,因已逾申請時限,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47條)
九、配合第9 條修正內容,刪除醫師執行檢驗屍體業務之期間限制;並延長未具病理專科法醫師之醫師執行解剖屍體及死因鑑定業務之期間,以利具充裕之時間培育病理專科法醫師。(修正條文第48條)

more

Copyright c Taiwan Society of Forensic Medicin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