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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大興案的法醫學到甚麼?

2015/12/06

李俊億  台大法醫所教授、台灣法醫學會理事長

日前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非醫師卻作法醫,天理何在 ? 不公不義 !」記者會新聞稿提及:「嚴重違反世界公認的法醫標準,臺灣成為與中國大陸相同『唯二』允許『非醫師資格』者擔任法醫的國家」、「以廣大興漁船喋血案為例,我國法醫在菲律賓法院出席作證時,該國法官首先會詢問開具死亡證明書者是否具有『醫師』證書、『解剖病理』證書及『法醫病理』證書,難道我國要建置連菲律賓都不如的法醫制度?」說明《法醫師法》讓非醫師作法醫,不公不義沒有天理,又違反世界潮流,並意謂台灣與大陸水準低落是違反「世界公認的法醫標準」的兩個國家。台灣法醫為何淪落至此?醫師公會沒有責任嗎?當初培養的公費法醫生去哪裡了?涉及醫療糾紛的醫師要受懲戒,涉及冤案的醫師之法醫有嗎?在國外犯錯的法醫,有可能有機會再出現在法庭作證?在台灣則依然是「名法醫」,有人質疑這些法醫違反「世界公認的法醫標準」嗎?

台灣醫師當法醫的結果是…

民國94年以前的法醫源自醫師,只要有意願就可當法醫,但醫師不來,只好制定《法醫師法》建立訓練與考試制度,訂定門檻保障品質,也保護有志從事法醫工作之醫師,不致因鑑定而涉訟。另以國家公費提供病理醫師赴西方國家學習法醫解剖。學成回國的病理專科醫師理應推動「世界公認的法醫標準」,建立台灣法醫解剖鑑定的標準,例如遺體剖驗、臟器觀察、檢體採集、物證標識、採證記錄、污染防護、死因與死亡方式研判守則等。但渠等卻在司法機關兼任法醫解剖工作,收取每件19,000元之酬勞,並要求政府限制只有醫師才能擔任法醫解剖工作。這些法醫受國家栽培未思提升法醫鑑定品質、建立法醫制度或以全職投入法醫工作,卻以兼差卡位,排斥公職法醫師從事解剖工作,令人不解。依據監察院103年之調查報告顯示,有些兼職法醫之年度法醫解剖酬勞達500餘萬元,這是世界罕見之舉。蘇建和案、江國慶案、徐自強案等造成冤案之法醫鑑定爭議不斷,鑑定者都是由病理醫師轉任的「名法醫」,事發後這些「名法醫」還任法醫鑑定工作。我們的法醫師沒有淘汰機制,當事人也無自我反省,這也是世界罕見之舉,是否也違反「世界公認的法醫標準」?

廣大興案的法醫沒說的是…

廣大興案菲國法庭會詢問的資格問題,在場的我國法醫想必出盡鋒頭,因為既是「醫師」、「解剖病理」又是「法醫病理」醫師,顯示我國法醫已達「世界公認的法醫標準」。然該國法醫曾質疑我國法醫解剖相片上為何無案件編號?如何證明為該案當事人?此為法醫鑑定證物標籤之ABC問題,我國鑑定報告竟然未符合鑑定的基本要求,是否更凸顯菲國法醫對我國法醫鑑定品質的羞辱?鑑定人之資格各依該國司法制度,應相互尊重。但鑑定品質問題,則為「法醫師之恥」與「國恥」?我們的醫師知道嗎?法醫師知道嗎?法務部知道嗎?還侈言只有醫師才是「世界公認的法醫標準」?病理醫師擔任法醫師所進行的法醫解剖品質竟是如此,尤其涉及國際糾紛之重大案件尚且如此,其他案件呢?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有適合自己國情的法醫制度,國際間相互尊重,不干涉他國內政是基本原則。筆者擔任法務部法醫所所長時與國外法醫人士交流,提及台灣法醫來源雖與國際有別,但都能尊重我國建立之訓練與考試制度。

台灣與大陸法醫的差距是

新聞稿中:「臺灣成為與中國大陸相同『唯二』允許『非醫師資格』者擔任法醫的國家」,似乎貶抑臺灣與大陸的法醫水準違反「世界公認的法醫標準」,法醫水準低落不堪。醫師公會貶抑台灣的法醫水準,但何以致之?身為醫師之台灣法醫人員曾享受公費出國研習,但回國後,並未建立制度、教學研究與培養人才,卻提出排除非我族類之保障執業要求。反觀大陸法醫人員赴歐美研習,回國後制定國家法醫鑑定標準規範與認證制度、教學研究、培養人才,相信去大陸參訪過的台灣法醫應已看到。同樣是華人,台灣與大陸的醫師為何差距如此大?究竟是為公或為私?

大陸法醫的水準如何?其實只要透過網路搜尋,即可了解其軟體與硬體之進步情形。台灣法醫學會於2009年在台北舉辦第一屆兩岸法醫論壇,法醫病理類論文中,大陸的研究都是基礎研究,台灣則只是案例統計的回溯性分析。在國際期刊發表的文章數量上,以「法醫病理」關鍵字搜尋科學資料庫(Web of Science),大陸有76篇,台灣只有2篇,而這2篇都不是法醫病理之研究,與大陸相較有相當大的差距。大陸法醫鑑定水準與先進國家幾乎同步,由上述指標可知一二。

從廣大興案的法醫學到甚麼?

台灣醫學進步舉世聞名,但法醫鑑定則是否如此?該建立的專業要求並未建立,由廣大興案之鑑定品質被質疑即可知嚴重性。國內法醫主管不求進步,也不敢面對大陸進步之事實,卻夜郎自大,自吹自擂,誠屬悲哀。病理醫師享受公費學成歸國,未能依據所學建立制度,卻視法醫為禁臠,殊為可惜。長久以來,國內法醫不問能力,挾洋以自重,只問是否為醫師?是否為自己人?排斥異己,自我陶醉?

法務部該做甚麼?

法務部應開放公職法醫師職缺,培養專職之公職法醫師,為其規劃進階之法醫訓練。若一昧地修法開放免訓免試之醫師從事兼職之法醫工作,不僅無法提升法醫鑑定品質,相信也不會感動絕大多數醫師的心。但視公職法醫師如敝屣的心態,卻可能深深地傷害了他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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