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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瑕疵可申請重新檢視

2017/12/27

監察院2017年12月26日:法務部呼籲針對李復國先生測謊程序有瑕疵者,可以透過律師公會或法學會,向法務部高檢署下成立的完善定罪計劃提出重新檢視的要求

監察院王委員美玉在今天巡察行政院時,就「測謊案」以「測謊之亂,人權之失」—李復國測謊違失VS.司法正義為題作以下發言:
現行刑事訴訟法雖未規範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偵審實務卻引為刑事證據,惟迄今測謊鑑定無統一相關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實易生冤抑,除悖離發見真實義務外,亦與公政公約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未盡相符,本院就此議題進行調查,並於本年度提出調查報告。
監察院調查意見指出,在「江國慶被訴性侵殺女童案」、「呂介閔被訴殺人罪案件」、「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等案件,均係由法務部前調查專員李復國進行測謊鑑定,經本院請專家進行匿名同儕審查(Peer Review),綜合3案之內容,發現李復國施測案件存有諸多瑕疵,請行政院參考國外對司法鑑識技術之檢討及美國「無辜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宜全面重行檢視李復國退休前施測之案件,若有發現關鍵事證,應主動提供冤案當事人救濟管道。
本件調查報告提出後,法務部回應監察院要求,於106年6月13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置「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針對有罪確定案件,如認有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必要者,可分別送請檢察總長或承辦檢察官依法處理,惟多數民眾並未瞭解有此管道,應廣為周知,俾利冤案得以平反。
另有關高雄縣橋頭鄉前鄉長李清福被訴收受工程回扣款案,雖已於更三審遭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定讞,惟經勘驗李復國對其施作之測謊影片,亦臚列出多項與本院前揭調查報告所稱相同之瑕疵,業已促請法務部就該案之測謊程序有重大瑕疵、確定判決未調查證據、判決理由矛盾等疑點,研議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

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回應:
佩服監察委員是人權的守護者,對於過去測謊因為機器設備不足、人員專業的問題引發爭議,法務部十分重視。願意正式呼籲針對李復國先生測謊程序有瑕疵者,可以透過律師公會或法學會,向法務部高檢署下成立的完善定罪計劃提出重新檢視的要求。
這個完善計劃除檢察官外,還有外部委員,可以針對提出的申訴案件重新檢視是否給予救濟。
法務部長邱太三強調,目前司法實務對於測謊相關之鑑定報告,認為形式上如符合測謊之五大基本形式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並參照最高法院數則判決意旨,若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並無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被訴之犯罪事實,自得採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而檢察官於偵辦案件過程中,認有必要對被告等人進行測謊鑑定時,均係於徵得其等同意後,始依刑事訴訟法第198及208條規定,選任或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安排施測,尚無不當干預人民基本權利情事。
有關實施測謊鑑定之標準作業程序,邱部長亦認宜由實際實施測謊鑑定之機關定之。目前訂有法務部調查局測謊標準作業程序及規定,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測謊作業程序書可為依循,應足以保障受測者之權益。另於今年增購受測者專用座椅4張及儀器6套,以利測謊鑑定之進行。
至於李復國施測之舊案,將經由完善定罪計畫,視情況送請相關律師公會或法學研究團體重新檢測,避免瑕疵及冤案之發生。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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