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最新消息
屍體解剖是醫療行為?

2018/12/20

ETtoday新聞雲2018年12月10日:吳景欽/屍體解剖是醫療行為?法醫荒無解?

2005年,立法院通過《法醫師法》,並於2006年底正式生效。之所以會有此法誕生,肇因於我國專職法醫師的缺乏,原因除了法醫工作辛苦外,也與擔任法醫僅限於具有醫師資格者有關,因為醫師薪水遠高於法醫,且工作環境也有很大的落差,自然造成法醫師的嚴重缺乏。為解決問題,才有《法醫師法》的出現,並藉由雙軌化的證照考試,讓法醫師更專業化。

只是在《法醫師法》施行後,經由第一軌考試及格的法醫師,即為大學法醫研究所畢業者,其未必具有醫師資格,但關於屍體解剖,衛福部於2014年的一則函示(衛部醫字第1020171530號)裡,認為《醫師法》第28條的醫療行為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自然人,這就衍生出屍體解剖是否屬於醫療行為的爭議。

依據《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除非是在醫師指導下的醫學系實習生或者醫師指示下的醫事人員,否則就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醫療業務,基於醫療行為的不確定與發展性,法律條文並未明文定義,留有一個開放空間。而就主管機關,即衛福部的解釋,將醫療行為界定為,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斷及治療,而因此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行為,亦屬之。

就屍體來說,若屬自然死亡,為找出其病因所為的解剖,就有預防疾病之作用,確實與醫療行為產生連結。若屬非病死或疑為非病死,為釐清是否為犯罪致死所為的解剖,即司法解剖,明顯就與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類疾病無關,而是擔負起防止誤判的第一道且極為重要之關卡。more


 



Copyright c Taiwan Society of Forensic Medicin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