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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司法鑒定機構規範化管理的現狀

摘要:

中國大陸自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後,司法鑒定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其核心問題是明確了司法鑒定機構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的制度,在此之前建國以來,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公、檢、法、司都設有司法鑒定機構,“多頭管理”體制的結果是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自鑒、重複鑒定,這些問題嚴重困擾著司法鑒定活動,由於缺乏統一管理,導致司法鑒定職業資格、鑒定程式和技術標準缺乏統一性、同一性和可比性,使司法鑒定的可信度和公信度都受到影響。《決定》 中對鑒定人負責制、鑒定人出庭、鑒定人准入條件等都有了原則規定,此後國家又陸續頒佈了一系列配套法規,如《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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